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822执168号
于泉海、***、***、***、***、***、***、***、***、***、黑龙江**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于泉海、***、***、***、***、***、***、***、***、***与黑龙江**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黑龙江**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金额4064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