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澄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2922执149号之一
申请人:***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康乐路27号楼1号楼3层306。
法定代表人:程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珈福,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南开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谭立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2922民终4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812735.34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金额为852423.6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苏B1××**的黄海牌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我院于2022年6月28日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本院并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暂时无法处置该车辆。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并从冻结账户内扣划了852423.61元,该案款已经给付申请人***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已委托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结果为:
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已向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
七、已与申请人***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做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金 铭
审判员 哈斯乌拉
审判员 武 晓 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