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澄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62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南开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谭立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波,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馨,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科,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泊头市钢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四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腾,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安阳市林森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铁五路殷都区区属企业职工住宅小区1号楼1单元5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胡林,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强,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再审申请人江苏**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泊头市钢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林森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张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民终4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慧娟
审 判 员 金 悦
审 判 员 戚寒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保华
书 记 员 帖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