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1118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娄底市旭日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景屏街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诉被告娄底市旭日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审批手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易想军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