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财保194号
申请人: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蒙馆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日照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学院路书***小区西门对过。
法定代表人:**连。
申请人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永泰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22年11月16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贸易有限公司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支行账户内的存款81万元(账号2610********),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570元,由申请人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