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811号
申请人: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
申请人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