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47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