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恒昌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17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蒙馆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1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确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5958.39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到场接受询问,本院作出了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令和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决定。本院分别于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2022年8月19日,本院在阳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日在阳谷县行政审批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8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谷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1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25958.39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五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