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恒昌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万里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恢11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蒙馆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聊城市万**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区谷楼办事处三里铺风景小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万**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确定:被告聊城市万**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11341.60元及违约金(180381.6元货款的50%的违约金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3月19日止,按违约金额的日万分之十计算;180381.6元货款的违约金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违约金额的日万分之十计算)。被执行人聊城市万**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1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聊城市万**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聊城市万**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聊城市万**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其未到场接受询问,本院作出了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令和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决定。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2022年8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2022年7月22日,本院在阳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日在阳谷县行政审批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8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211341.60元及违约金(180381.6元货款的50%的违约金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3月19日止,按违约金额的日万分之十计算;180381.6元货款的违约金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违约金额的日万分之十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620元,申请执行费3065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