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恒昌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521民初618号 原告: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蒙馆路(南外环路南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高唐县,现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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