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中楠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中楠建设有限公司与三门县健跳镇上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2民初2743号
原告:台州中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6号保罗大酒店4A002室。
法定代表人:金丽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程鸿儒,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门县健跳镇上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上街村。
法定代表人:邵全晓。
原告台州中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健跳镇上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中楠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三门县健跳镇上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台州中楠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三门县健跳镇上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台州中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爱贵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露强
代书记员 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