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交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5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再审申请人***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69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我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错误,本案应由一审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称巴南区古黄公路由巴南区人民政府补助部分资金,不足部分由村民集资,巴南区安澜镇石油沟村民委员会发包给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修建,***等村民多次反映公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重庆交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和重庆两江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却作出验收合格的结论,给村民造成损失,遂以重庆交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为被告,以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诉讼。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所称的巴南区古黄公路是巴南区安澜镇石油沟村民委员会发包,***虽系古黄公路集资人之一,但对古黄公路并没有所有权,与古黄公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以自己名义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第一项,故二审裁定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敖宇波
审判员  干建强
审判员  吉守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