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18206号
起诉人:***,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豪,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起诉人***以重庆交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为被告、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两被告作出的安澜镇古黄公路质量合格的检测报告无效。
本院认为,起诉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罗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