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5878号
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临沧路250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葛志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飞,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吉星,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864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张光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彪,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费 芸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贾婷婷
书 记 员  贾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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