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昼星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809号之一
原告: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864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张光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彪,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昼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3层3148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
被告:田明,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昼星投资有限公司、田明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原告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庞 芸
人民陪审员  陈佐群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樊欢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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