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俊蕴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7298号之一
原告:上海俊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俞永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德才,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琪,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光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宇,上海明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塬平,上海明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林。
原告上海俊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被告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申请追加被告上海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6月16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俊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46元,减半收取计33,8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俊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