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俊蕴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7298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俊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俞永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德才,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琪,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光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宇,上海明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塬平,上海明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林。
原告上海俊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72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并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98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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