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民初7298号
申请人:上海俊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俞永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德才,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琪,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光付。
原告上海俊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俊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798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蕾
书 记 员
胡 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