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2民催4号
申请人: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8月18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玮
审判员曹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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