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健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成都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525执4402号之一
申执行人广州健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资信儒,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州健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成都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成都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成都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0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