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民终字第2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亚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名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亚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名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成都亚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成都亚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曹洁
代理审判员范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龙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