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525民初2995号
原告:广州健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
法定代表人:资信儒,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姣,系广州健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成都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瓦寺街5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广州健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尔公司)与被告成都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健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1830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4日,原告健尔公司与被告亚瑟公司签订《奈曼旗网球场面层施工项目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接六片网球场面层施工工程。项目包括网球场弹性胶料丙烯面层施工(面积4560㎡,单价210元/㎡),合计费用为957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告六片网球场进行了面层施工。工程已于2016年8月1日全部验收完毕,被告合计已支付给原告工程款774520元,尚欠工程余款18308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亚瑟公司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原告健尔公司与被告亚瑟公司(原名成都亚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奈曼旗网球场面层施工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接六片网球场面层施工工程。项目工程款合计为957600元。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已于2016年8月6日前投入使用。被告合计已支付给原告工程款774520元,尚欠工程余款18308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采信的以下证据在卷佐证:1.奈曼旗网球场面层施工项目施工合同一份;2.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六枚(发票总额580000元);3.付款通知单复印件两份;4.奈曼旗人民政府***比赛新闻报道截图三份。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付工程,则被告应按约定全面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举证权和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健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2元,由被告成都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国柱
审判员安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刘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