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05执恢539号之一
本院正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万聚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5民初18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59284.65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韩世勇
执行员 倪兴浩
执行员 程国良
书记员 李晓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