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03民初203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
被告:甘肃天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陶某。
原告**与被告甘肃天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梁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亚宇
书记员 杨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