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403民初45号
原告:***。
被告:甘肃天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诉被告甘肃天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2024年1月10日,原告***以被告甘肃天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清运输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