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3民初284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2月8日出生,住靖远县。
原告:***,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住靖远县。
被告:***,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靖远县1号。
被告:甘肃天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平川区建设路北侧银珠大厦1幢(**大酒店十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天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于2022年7月2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