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403民初1698号
原告:**久恒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天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久恒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天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2022年9月1日,**久恒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久恒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久恒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42元,减半收取6171元,由**久恒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