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03民初196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市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市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甘肃天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与被告甘肃天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