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2执1895号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而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桂0802民初45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名下车牌号为一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执行标的已经全部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覃子颜

审判员  葛 娟

审判员  黎红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育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