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4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67440254A。
法定代表人:甘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云昊,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港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MUT7H21。
法定代表人:刘国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当建,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不动产、银行、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进行调查,并参与(2021)桂0804执111号案件分配,本案分配所得案款为735089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世林
审判员 韦福义
审判员 方伟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