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3执7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金港大道美嘉宝花城A幢7号。
法定代表人:甘小兵。
被执行人广西宇槿宏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3号4栋6楼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4B9H3A。
法定代表人:罗在元。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803民初7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在贵港市城区公路管理局处的工程款。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承诺在收到S209线贵港至木格K0000-K9+950段沥青路面大修工程项目业主贵港市城区公路管理局的工程款后会将相应工程款汇入本院账户以供执行。上述被冻结的工程款应予以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广西宇槿宏熙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在贵港市城区面大修工程项目】工程款784234.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德达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