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2执901号之五
申请人: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
关于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以(2020)桂0802执901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覃子颜
审判员 葛 娟
审判员 刘江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育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