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2执9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9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本院在执行贵港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8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覃子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育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