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2执9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9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本院在执行贵港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8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覃子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育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