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2执901号之三

申请人: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小兵,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顺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

关于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桂0802民初45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1600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覃子颜

审判员  葛 娟

审判员  刘江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育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