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2执90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贵港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8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覃子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育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