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2执90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太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贵港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8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覃子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育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