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建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建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工程学校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91民初98号
原告:吉林市建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孙涛,总经理。
被告:吉林石化工程学校,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孙艳萍,职位不详。
原告吉林市建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石化工程学校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建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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