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冷延祥与辽宁新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82民初5752号
原告:冷延祥,男,汉族,农民,住营口市老边区。
被告:辽宁新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试验区营口澄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冷延祥与辽宁新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冷延祥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延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延祥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