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运输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运输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82执保523号 申请人:***,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辽宁新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澄湖西路87号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辽宁新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新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000元或查封相同数额资产(具体查封、冻结事项详见协助执行或冻结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