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82执保523号
申请人:***,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辽宁新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澄湖西路87号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辽宁新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新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000元或查封相同数额资产(具体查封、冻结事项详见协助执行或冻结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