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某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小、神木市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4825号 原告:神木市***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小,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神木市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北亚华上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555661806X。 法定代表人:***。 原告神木市***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小、神木市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神木市***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