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4825号
原告:神木市***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小,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神木市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北亚华上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555661806X。
法定代表人:***。
原告神木市***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小、神木市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神木市***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