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6168号 原告: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号朝阳建材城111-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3栋12层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姜 洁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