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568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四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555984,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3栋12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四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林 强
审 判 员 金 雯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 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