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221民初1723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四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5559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1.5元,减半收取计193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