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青岛东方佳讯光电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路7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852223643。

法定代表人:方葛丰,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安徽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潇,该单位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东方佳讯光电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大荣中心A座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97548195D。

法定代表人:王晓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涛,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因与上诉人青岛东方佳讯光电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758元及上诉人青岛东方佳讯光电信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758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顾咏君

审 判 员 石克链

审 判 员 胡玉巧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邵春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