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执37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
被执行人:青岛东方佳讯光电信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与被执行人青岛东方佳讯光电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蚌埠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蚌仲裁字第1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1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21年11月2日、2021年11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3、2021年12月25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4、2021年12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蚌仲裁字第10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费晓娥
审判员 张 林
审判员 曹榕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