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青岛东方佳讯光电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26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方葛丰,所长。
被执行人:青岛东方佳讯光电信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江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晓敏,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蚌埠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蚌仲裁字第1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蚌埠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蚌仲裁字第106号裁决书指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韩明升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