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建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济南建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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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市立保字第74-1号
申请人***,女,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济南建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建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S1839号车辆(保全价值5万元),并由案外人王立雪以其所有的鲁ARK775号长安牌轿车为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建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S1839号车辆。
二、查封案外人王立雪所有的鲁ARK775号车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海燕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市立保字第74-1号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
关于(2015)市立保字第74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市立保字第7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建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S1839号车辆。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
(2015)市立保字第74-1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民事裁定书(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
受送达人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
送达地址
该大队事故中队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王岩送达人:陈海燕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