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建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肥城市润洋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2872号
原告:济南建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童,济南长清天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肥城市润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肥城市。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建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润洋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济南建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建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建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计1106元,由济南建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孟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