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91财保582号
申请人:潍坊悦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高新二路东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MTX7B5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省企鹏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地王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5H22T5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潍坊悦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企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悦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企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悦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企鹏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