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康通信有限公司

青岛中康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9805号
申请人:青岛中康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46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68553599R。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能,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0501XH。
被申请人:青岛城阳京华学校,住所地青岛市城阳街道秋阳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214MJD960362G。
申请人青岛中康通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城阳京华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中康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曹克宁名下所有的位于城阳区青威路657号1层青房地权市字第201161228号房屋一处。
案件申请费409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