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2972号之一
原告: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祝阿镇邱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591351768T。
法定代表人:杨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汉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27784352590。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被告:山东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77-1号黄台商业综合体B楼第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NH655H。
法定代表人:米宏泽,经理。
原告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812元,由原告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玉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冉